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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效力公文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书,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法定效力公文主要包括以下15种:
1. 决议
2. 决定
3. 命令(令)
4. 公报
5. 公告
6. 通告
7. 意见
8. 通知
9. 通报
10. 报告
11. 请示
12. 批复
13. 议案
14. 函
15. 纪要
这些公文具有统一性的特点,包括格式、种类、行文规则、办理等方面,并且每种公文都有其特定的使用场景和写作框架。例如,命令(令)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等;公告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通告用于公布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具备法定效力的公文稿本主要包括定稿和正本。定稿是公文的最终版本,具有法律效力,而正本则是定稿的正式打印或发布版本。其他如副本、草稿、试行本等不具备法定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