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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教育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教育教学权:
教师有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这是教师履行其职责的基础权利。
学术研究权:
教师可以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并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指导评价权:
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管理学生权:
教师可以管理学生,包括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获取报酬待遇权:
教师有权按时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参与民主管理权:
教师可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进修培训权:
教师有权利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以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这些权利保障了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教育职责,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