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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行政监督部门主要包括:
1.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并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各自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3.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水利、交通运输、商务、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4. 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总局等行政监督部门:具有相应的监督职责,能够对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5.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6.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这些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分工协作,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和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