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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提供的信息,以下人员不适宜从事教师工作:
有犯罪记录的人
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个人,包括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曾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严重错误犯罪人员。
有不当行为记录的人
曾虐待学生被开除或解雇的人员。
在教学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被开除的人。
身心健康状况不佳的人
有精神病史、癫痫病史、癔症史,或经专科医院诊断为精神疾病者。
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性病等传染性疾病患者。
其他不适宜的情况
有严重酗酒行为、滥用精神药物史、人格障碍的某些亚型、神经症的某些类型等。
面部有较大面积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等。
严重的骨关节疾病、恶性肿瘤、内分泌系统疾病、血液病等。
生理缺陷者
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或一耳听力达到5米但另一耳全聋者。
嗅觉迟钝或丧失者,不宜从事与化学类、食品科学等相关的教学工作。
双眼中好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4.5(0.3),色觉检查异常者。
步态跛行,脊柱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功能障碍。
以上标准可能因地区、时间和具体政策而有所变化。教育机构在招聘教师时会进行严格的筛查,确保教师队伍的素质优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