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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教育改造
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遵守监规纪律,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服从管理,如实向监狱人民警察汇报改造情况;
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讲究文明礼貌;
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核成绩合格;
参加文体活动,接受心理健康教育;
其他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形。
劳动改造
劳动态度端正,服从调配,按时出工劳动,参加劳动习艺;
按时完成核定的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无劳动定额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和产品;
其他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形。
其他考核内容
罪犯的认罪守法表现;
遵守监规纪律;
接受教育;
参加劳动;
对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患严重疾病等经鉴定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只考核其教育改造的表现。
考核结果作为对罪犯实施法律奖励、行政奖励、分级处遇以及奖惩和提请减刑、假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