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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退回的税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销项税额的处理
当企业收到购买方退回的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时,可以直接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如果只收到税款抵扣联,可以根据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
若未能收到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企业需在取得税务机关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据此扣减销项税额。
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45号),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会计处理
对于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发出商品退回,只需将已记入“发出商品”等科目的商品成本转回。
对于已确认收入的销售退回,应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并可能需冲减当期的销售成本。
如果销售退回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可能需要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调整。
增值税申报
收集退货相关凭证,包括退货单、发票、结算单等。
修改原始销售发票,将退货金额从销售总额中扣除。
根据当地税法规定,填写相应的退税申报表或者在线申报系统,并提交申报材料。
返税处理
增值税返还时,按政府补助处理,记入当期的“其他收益—政府补助”。
所得税返还时,需要冲减当年的“所得税费用”,如返确认时间跨年,则利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
请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并确保遵循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