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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保”即 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简称。这是一种政策,主要是为帮助下岗人员走向劳动力市场而采取的措施。具体来说,协保协议是再就业工程中的一项政策,允许下岗人员与原单位及再就业服务中心三方协商,在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基础上,解除原有的劳动关系,并通过协议来确定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和退休手续的办理等事项。
适用对象
下岗待岗人员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
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等
条件与程序
截至到2005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不足10年的下岗职工,企业可以与其协商办理协保手续
协保人员需与原单位及再就业服务中心三方签订协议,明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及各项相关事宜
社会保险费用承担
协保人员在签订协保协议时,需一次性缴纳至退休日止的社会保险费,费用由协保人员原单位与个人协商承担
在协保期间,企业应继续负责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
其他配套政策
协保人员凭《劳动手册》可以按相关规定从事劳务性工作
用人单位使用协保人员可以免缴或补缴社会保险费差额
工龄问题
协保期间,企业实施改制的,由改制企业履行代缴协议;企业破产的,应将代缴费用从资产变现收入中给予一次性清算,或移交重组企业继续履行代缴协议
通过这些措施,协保政策旨在帮助下岗人员保持其社会保险权益,同时为他们提供再就业的机会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