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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收入的会计分录通常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当单位实现收入时,收入账户(如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应记在贷方,表示收入增加。
2. 同时,相应的收入来源账户(如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应记在借方,表示收入来源的资产增加或现金流入。
销售商品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提供劳务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行政单位拨入经费: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经常性经费/拨入专项经费
行政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经常性收入/专项收入
民办非企业提供服务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结转成本(如销售商品):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请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