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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混合销售的纳税方式如下:
一般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特殊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
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需要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如果未能分别核算,税务机关将核定货物的销售额。
兼营行为的纳税方式
如果混合销售行为及兼营行为不是由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的,则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分别核算的纳税方式
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根据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如果未能分别核算,税务机关将核定货物的销售额。
请注意,税法规定可能会有更新,具体纳税应以最新的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