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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主要包括:
1. 食材的购货发票;
2. 调味品的进项发票;
3. 酒水饮料的进项发票;
4. 水、电、燃气的进项发票;
5. 房屋的租金的进项发票;
6. 自用房产的进项发票;
7. 交通工具的进项发票;
8. 装修店面取得的进项;
9. 期间费用中的进项;
10. 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计算进项税额;
11. 酒店租入停车场给客人提供服务,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12. 电费、材料、用具、设备、经营用车辆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3. 购置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4. 接受房屋租赁支出,进项抵扣税率为9%或征收率5%;
15. 购买煤炭制品(非居民用煤炭制品)支出,进项抵扣税率为13%或征收率3%;
16. 购买暖气、自来水、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支出,进项抵扣税率为9%或征收率3%;
17. 电话服务进项抵扣,其中基础电信9%,增值电信6%;
18. 对外发布广告支付给广告发布者费用,进项抵扣税率6%,征收率3%。
请注意,餐饮发票通常不能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此外,餐饮企业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购买原材料、包装材料、配件、低值易耗品,以及进行经营所需的工资、劳务支出、保险及社会保障费等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