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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官退役后的待遇根据退伍方式不同有所区别,主要包括计划安置、自主择业和复员等。以下是具体的待遇标准:
计划安置
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
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
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某些情况下,如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从事特定地区或工作,退役金会相应增发。
复员
一次性由部队发放复员费,具体金额根据兵龄计算,通常每年约1万元左右。
其他待遇
军官退伍后还有退休待遇、住房补贴、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待遇。
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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