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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财政收回的金额,会计处理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根据财政下发的转账单入账
如果是因为年度结束或项目完成等原因,财政应返还的额度被收回,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第二年财政拨还这笔资金时
如果之前收回的额度在第二年得到财政的拨还,会计分录为: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
```
收回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的处理:
借:暂存款-国库集中支付结余
贷:暂存款-收回部门预算存量资金
非国库集中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的处理:
借:国库存款
贷:暂存款-收回部门预算存量资金
```
收回转移支付结转资金
同级财政收回已分配的转移支付结转资金:
借:暂存款-收回转移支付存量资金
贷:国库存款
下级财政交回未分配的转移支付结转资金:
借:国库存款
贷:暂存款-收回转移支付存量资金
```
收回结转结余资金再安排使用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门安排使用时,按原预算科目支出的处理:
借:暂存款
贷:国库存款
调整支出科目的处理:
借:暂存款
贷:一般预算支出
实际支出预算科目的列支账务处理: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
以上步骤和分录示例基于财政收回资金的常见情况,具体会计处理可能因实际情况和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应遵循最新的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