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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具体来说,别除权基于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等,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可以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从担保财产中获得债务的清偿。
产生条件:
别除权产生于破产宣告之前,即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形成,并且已经设定了担保物权。
客体限制:
别除权的客体限于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即已设置担保权或抵押权的财产。
法律依据:
别除权的行使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益得到保护。
优先受偿:
别除权允许债权人在破产清算时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获得担保财产的清偿。
别除权是破产法中的一个特有概念,它体现了担保物权在破产法上的特殊地位,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