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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报销发票的处理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
费用应在实际发生或应当负担的期间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费用在本期内实际发生,即使发票在次年取得,也应计入当期费用。
发票取得时间
如果发票在次年汇算清缴前(通常为次年的5月31日前)取得,可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次年汇算清缴前未取得发票,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即暂时不认可这笔费用在税前支出。
追补扣除
如果后续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可以追补至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进行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会计处理
对于跨期发票,如果费用在本期内实际发生,即使没有发票,也应直接做会计分录,记入当期费用。
对于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的费用,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有效凭证。
税务处理
对于跨年度费用,如果发票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可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如果次年汇算清缴前未取得发票,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并在取得发票的年度进行追补扣除。
内部管理规定
企业内部应制定管理规定,明确跨年发票的处理流程和审批权限,确保合规性。
请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并遵循相关税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