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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费用发票的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会计处理
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费用应在实际发生的年度入账。
如果费用实际发生年度已做汇算清缴,企业需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可追补至费用发生年度计算扣除,追补期限不得超过5年。
如果费用实际发生年度未做汇算清缴,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允许在当年税前扣除,无需专项申报。
如果费用已入账但未取得发票,或取得发票后不允许税前扣除,需要在入账当年的汇算清缴中进行纳税调增。
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以前年度应取得但未取得的发票,在后续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或提供能证实支出真实性的资料后,可以追补至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对于招待费、广告费等特定费用,如果发票开具时间跨年度但费用实际发生时间在当年,原则上应在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进行报销和税前扣除,但需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补充提供作为有效凭证。
银行手续费等发票,如果费用归属期与实际收到发票的年度不一致,应根据实际费用归属期进行账务处理,并在收到发票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注意:以上信息基于提供的参考信息,具体操作可能因地区、行业及具体税务规定而异。建议在实际操作时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会计师,以获取最准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