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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票据法主要涉及以下几种票据类型:
支票:
由单位或个人出票,出票人的开户行为付款人。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须将其列为应收票据予以处理。
本票:
指银行本票,由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本票也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汇票:
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由银行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商业汇票:由出票人签发,可以转让给他人,或持票人持有至到期后委托银行收款。
商业汇票 进一步分为:
银行承兑汇票:
由银行承兑的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企业承兑的汇票。
票据法规定了票据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以及票据的文义性、无因性、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时效、票据责任、背书、承兑、保证和票据追索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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