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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标书的收入核算应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收入确认
当企业收到投标单位的标书费时,该笔收入应被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增值税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的单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因此,企业收到标书费时应缴纳增值税,并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标书费收入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会计分录
收到标书费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支付相关标书费用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如果涉及支付给员工的奖励,则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等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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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计提与缴纳
根据收入应缴纳的税金,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进行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贷: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税金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借: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借: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
请注意,以上信息基于提供的参考信息,并可能受到当地税法和会计准则变化的影响。在实际操作中,请咨询专业的会计师或税务顾问以获得最准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