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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作废发票通常指的是在增值税稽核系统中,发票联和抵扣联不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
1.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未超过开具发票当月;
2.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如果发票已经跨月,但被退回,虽然对开票方没有损失,但开票方需要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
需要注意的是,商家开具的电子发票和成品油发票无法直接作废,而已经认证了的发票也无法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