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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法律优位原则
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务行政规章。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无效。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新法实施之前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与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纳税义务的确定以纳税义务发生时的税法规定为准。
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税收纠纷中,程序重于实体,以确保国家税权的实现。
这些原则在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时必须遵循,体现了税法的立法原则,并包含更多的法律技术性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