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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文书不能公告送达:
1. 对不明确的人送达的文书;
2. 送达对象死亡的文书;
3. 不适合公告送达的文书,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4. 被送达人拒绝接收的文书;
5. 法律规定的其他不能公告送达的情形。
此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调解书、支付令等也不适用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但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不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