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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当是法律上对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它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行政公开:
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程序参与:
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重要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对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不利的行政决定,应当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回避原则:
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如果与管理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其客观中立性时,应当回避。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程序正当的核心内容,旨在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和时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