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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具体来说,共益债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与普通债权的主要区别在于,共益债务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并且通常在清偿时优先于其他债权,包括普通债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和劳动债权。共益债务的清偿是为了确保破产程序能够顺利进行,以及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