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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存在例外情况。以下是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类型:
1. 房屋、建筑物
2. 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3. 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 达到可使用状态但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7. 融资租入的办公楼
8. 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厂房
9. 闲置未使用的设备
10.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未投产的生产线
需要注意的是,已提足折旧且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此外,计提折旧时,企业应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如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等,并遵循相关会计准则和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