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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是指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如果一个注册商标在连续三年内没有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简而言之,商标撤三的目的是为了清理闲置商标,鼓励商标的有效使用,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连续三年未使用:
从商标的注册公告之日起算,如果商标在连续三年内没有使用,则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撤销申请: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对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使用证据:
如果商标持有人能够提供近三年内的有效使用证据或正当理由,可以避免商标被撤销。
撤销后果:
一旦商标被撤销,其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为其他申请人提供了获得该商标专用权的可能。
商标撤三制度有助于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并促进商标的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