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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指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简言之,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一种权利.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包括: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务存在;
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进而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并且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即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建议在实际应用中,债权人应谨慎行使代位权,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以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