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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的稿本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草稿
包括初稿、草案、讨论稿、送审稿、征求意见稿等。
用于讨论、征求意见、修改审核和审批,不具备法定效用。
定稿
内容已确定,经过签发或会议讨论通过,具有法定效用。
是制作公文正本的标准依据。
正本
根据已签发的定稿制作的正式文本。
具有法定效用,内容必须是对定稿的完整再现。
副本
包括正本副份和复制本。
正本副份与正本同时印刷,用于送抄送机关或归档作为存本,具有法定效用。
复制本如抄本,通常不具有法定效用。
试行本
规范性公文正本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规定的试验推行期间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
暂行本
暂时推行的文本,在规定期限内暂时具备法定效力,多用于紧急情况。
修订本
已经发布生效的公文,经实践检验重新修订后发布的文本。
修订本具备法定效力,制修订版生效之日起,原文本即行废止。
这些稿本在内容、形式和作用上有所不同,但都是公文形成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