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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事业编制是指政府或社会力量设立的专门从事公益事业工作的单位,这些单位直接或间接地为经济活动、社会活动和居民生活服务。公益事业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事业单位:
1. 教育类事业单位:
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
党校
行政学院
各类学院
公益性宣教机构(如党员电化教育、讲师团等)
考试机构等
2. 科研类事业单位:
基础研究或社会公益性科研
3. 文体类事业单位:
公共图书馆
档案馆
博物馆
纪念馆(烈士陵园)
美术馆
科技馆
群艺馆(文化馆)
文物考古保护
文献情报
广电信号传输和技术监测
出版物审读
体育运动项目管理等
4. 卫生类事业单位:
疾病(疫病)预防控制
妇幼保健
精神卫生
应急救治
采供血
计划生育服务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5. 社会福利类事业单位:
社会救助站
社会保障经办和公积金管理
法律援助
婚姻登记
公共就业服务
社会福利机构等
6. 行政辅助类事业单位:
质量监督局
监察局
政策研究所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政府投资和经济责任审计
电子政务等
7. 其他公益类事业单位:
住房保障
公益性规划设计等
这些事业单位通常承担基本公益服务,如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