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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作废指的是在特定条件下,对已经开具的发票进行作废处理。通常,这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
销货退回:
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开票错误:
如果在开具发票时发现信息录入错误,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后重新开具。
交易取消:
如果交易取消,也需要对发票进行作废处理。
作废发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并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作废发票时,应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全联次留存。作废操作需要在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发票作废具有一定的风险,如果出现违规作废行为,可能会面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甚至移送司法机关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