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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因票据的制作而产生,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和义务完全根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意义决定。
金钱证券:
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给付标的,可以代替现金作为支付工具和流通工具。
债券证券:
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流通证券:
票据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无因证券:
票据权利的成立不依赖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原因关系成立。
文义证券:
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
要式证券:
票据的制作必须依照法定的方式,具备必要的形式和内容,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占有证券:
票据权利人主张票据权利时,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提示证券:
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返还证券:
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票据的法律属性,确保了票据的流通性、安全性和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