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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增值税是指对某些特定的商品和服务,在增值税征收范围内不予以征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下是一些免征增值税的情形: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个人和个体户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税行为;
跨境应税行为,如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会议展览服务、仓储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等;
特定行业的服务,如金融、保险、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公共交通等行业;
非营利性行业的业务,如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文化创作等;
国家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之间的财政拨款、转移支付等财政资金管理活动;
环保、公益慈善等公共利益性活动;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征增值税的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免征增值税的项目通常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