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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可以行使以下权力:
检查权
在海关监管区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
查阅、复制权
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
查阅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相关资料。
查问权
查问违反《海关法》或相关法律法规的嫌疑人。
查验权
查验进出境货物、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
查询权
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扣留权
扣留违反《海关法》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及与之有关的文件资料。
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
连续追缉权
对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或个人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行政处罚权
对尚未构成走私罪的违法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或取消报关资格等。
佩带和使用武器权
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海关关员可以佩带和使用武器。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向海关总署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