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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的销毁应当遵循以下步骤和规定:
编制销毁清册
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并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清册应包含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信息。
审批流程
对于非国有企业,需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销毁。
国有企业需经企业领导审查,并报请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销毁。
销毁前的准备
销毁会计档案前,应按照销毁清册所列内容逐一清查核对。
对于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至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销毁过程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对于电子会计档案,销毁过程应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销毁后的记录
销毁后,经办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章,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
同时,监销情况应写出书面报告,一份报本单位领导,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特殊注意事项
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销毁过程应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以确保销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请确保遵循以上步骤和规定,以保证会计档案的销毁过程合法、合规,并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