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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费是指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或扣押等措施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该费用用于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申请人的财产遭受损失。保全费的收取标准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来确定,具体如下: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具体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收取的保全费归政府财政所有,并且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