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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计原则和规定,以下类型的原始凭证是不被接受的:
不真实的原始凭证:
凭证内容不真实反映经济业务。
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凭证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
不完整的原始凭证:
凭证内容不完整,缺少必要的信息。
不准确的原始凭证:
凭证内容存在错误或计算不正确。
具体到不接受的情况,例如:
缺少税务局发票监制章或单位公章。
未填写单位名称、填制人姓名或经办人员签名盖章。
填制单位名称与公章不符。
凭证联次不符或有涂改。
经济业务不符合开支范围或标准。
金额或数量计算不正确。
没有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的自制原始凭证。
摘要填写不清楚。
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会对上述不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要求更正或补充后重新提交。需要注意的是,原始凭证是记录和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