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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庄园具有以下权利:
司法权:
庄园设有庄园法庭,由领主或管家主持,负责审理与庄园有关的法律事务。
行政权:
庄园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经济和政治单位,在领主的统治下管理内部事务,很少受上级政府统辖。
经济权:
庄园内部进行农业生产,可能包括手工业,如冶铁、酿造啤酒等,基本能够自给自足,减少对外界物质的依赖。
土地权利:
庄园内的居民,包括自由农民和农奴,拥有各自的土地和财产,其中自由农民的土地受到法律保护,不能被领主随意没收。
自治权:
庄园在内部事务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权,领主可以凭借法庭奴役佃户,而佃户也可以利用法庭维护自己的权益。
庄园的这些权利构成了中世纪西欧社会的基本组织结构,对当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