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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基本特点包括:
自愿性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包括是否提交仲裁、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庭组成、审理方式等,均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专业性
仲裁员通常是具有特定专业水平的专家,能够处理涉及复杂法律、经济贸易和技术性问题的案件,确保裁决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灵活性
仲裁程序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诉讼相比,具有更大的弹性,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保密性
仲裁通常不公开审理,仲裁庭和当事人有保密义务,有助于保护商业秘密和维护商业信誉。
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立即生效,不能上诉,使纠纷能够迅速解决。
经济性
仲裁过程相对简便,费用较低,且无需多审级收费,通常比诉讼更经济。
独立性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其他机构,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独立进行,不受任何干涉。
国际性
仲裁裁决在缔约国之间可得到承认和执行,有利于处理涉外商事纠纷。
这些特点使得仲裁成为一种高效、灵活且保密性强的争议解决方式,适用于各种民商事纠纷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