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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法规定,以下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
1. 房屋建筑物(除交付改、扩建的以外,不论使用与否,均计提折旧);
2. 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器具、工具;
3. 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和车间内替换使用的机器设备;
4.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 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 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3. 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4.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 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6.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7. 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8. 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如土地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折旧前,企业应估计固定资产的残值,并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此外,企业计提折旧的方法通常有直线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包括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