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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提供的信息,以下是不能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票款不一致、对开发票、非正常损失材料发票。
没有销售清单、2009年前按2%征收的固定资产。
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购进货物退回或折让收回的已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
获得的专票超过180天、固定资产发生特定情况(如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
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的进项不允许抵扣。
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资料不全的完税凭证。
对外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劳务、出口退税的货物和提供的劳务、进口的货物和提供的劳务。
支付财政补助、免税物品及其附属服务、购买赠品及奖品、受赠金额、受委托支付工资及报酬。
请注意,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税法的变化而更新,具体情况应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