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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正确的表述包括:
地域管辖:
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管辖的地域内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级别管辖:
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专属管辖:
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
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这种选择不能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移送管辖:
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时,应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这体现了管辖权的转移。
共同管辖:
当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管辖恒定:
法院的管辖权不受确定管辖因素变化的影响,如当事人住所地的变更。
合同履行地:
对于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给付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专利纠纷案件初审管辖权:
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授予部分基层法院专利纠纷案件的初审管辖权,以平衡法院的案件负担。
不动产纠纷管辖: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体现了管辖的恒定性。
以上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整理的正确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