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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政总队的主要职责包括:
海洋监察:
巡航监视管辖海域,监督检查海域使用、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海洋工程、海洋倾废、海洋电缆管道铺设等海上活动。
渔政管理:
负责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的监察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渔船渔港监督:
对水面渔业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对一般案件进行处理,统一管理和调度渔政船,对渔船、渔港、渔民实行水上安全监督检查。
渔业船舶检验:
承担渔业船舶及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渔业资源保护:
依法增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保护水生珍贵濒危动物,配合调查水域污染事故。
渔业污染检查:
负责渔业污染的检查办理。
渔业许可管理:
负责捕捞渔船、渔业协助船、养殖船等许可证的核发和年度审验。
渔业行政执法:
组织实施国家下达的海洋与渔业维权执法任务,查处具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
渔业行业指导:
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研究拟定渔业科研、技术推广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
水生野生动植物管理:
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
国际合作与交流:
参与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国际渔业公约和多边、双边渔业协定,组织开展国际渔业交流与合作。
渔政队伍建设:
研究提出渔政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划和措施并指导实施。
其他:
包括宣传、贯彻履行渔业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市县执法机构的组织建设和执法监督工作等。
这些职责旨在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保护海洋与渔业的资源环境,维护海洋与渔业生产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