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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人身权包括以下几项:
生命权:
教师享有生命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
身体权:
教师有权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并依法享有保护这些身体部位的权利。
健康权:
教师有权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技能状态,以及社会适应能力。
姓名权:
教师有权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姓名。
名称权:
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的一个特定标志。
肖像权:
教师有权决定其身体的外部表现,并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将身体的外部表现在客观上再现。
名誉权:
教师享有社会或他人对其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方面的正面评价和总和。
隐私权:
教师有权保护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信用权:
教师在社会中因其经济能力所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享有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与人身紧密相关且不可分离,不包含直接财产内容。教师的人身权利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侵犯这些权利的行为都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