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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工期的计算通常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开工日期
可以是合同中约定的具体日期。
可以是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
可以是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
也可以是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申请被批准的日期。
竣工日期
可以是双方确认的日期。
可以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
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但发包人拖延验收,则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则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工期计算
日历工期:从开工到竣工按全部日历天数计算,不扣除停工日数。
实际工期:从全部日历天数中扣除节假日未施工的天数及因设计、材料、气候等原因停工的天数。
影响因素
工期计算应考虑资金、设计、设备和技术装备、施工力量等因素。
合同规定
施工合同应明确规定施工工期的具体时间。
如果存在异议,可能需要追究违约赔偿。
特殊情况调整
有些情况下,工期计算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如基础调整值、自然构造层数等。
请根据具体情况和合同条款来确定如何计算建造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