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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以下级别的干部需要填报个人事项:
1. 副县处级以上实职干部;
2. 二级调研员以上职级干部;
3. 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4. 国企、央企和事业单位等负责人;
5. 主任科员以上级别的非领导人员。
填报的内容通常包括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房产、车辆等方面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