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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自足原则指的是信用证一旦开立,它就与原先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这意味着信用证是银行与买卖双方之间的一种担保关系,它不依赖于买卖合同的内容,而是基于信用证本身的书面规定。银行在审单时主要关注的是信用证条款和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而不涉及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
独立性:
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文件。即使信用证中提及了买卖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不受其约束。
自足性:
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它不依附于买卖合同,而是作为一种独立的契约存在。
纯单据业务:
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即银行在付款时只关注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而不考虑货物的实际状况。
开证银行的首要付款责任:
作为银行信用的一种形式,开证行对支付有首要的付款责任。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该无条件付款。
理解信用证的自足原则对于国际贸易中的买卖双方都非常重要,因为它确保了交易的顺利进行,并降低了因合同条款不明确或不一致而导致的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