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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证作为一种审计证据收集方法,虽然具有一定的有效性,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主要包括:
第三方合作态度:
函证的成功率受到第三方合作态度的影响,如果第三方不配合,可能导致函证结果不理想。
通信方式:
通信方式的选择也会影响函证的效果,不稳定的通信可能导致信息传递不完整或延误。
时间限制:
函证只能获取特定时间点的信息,无法反映被审计单位在整个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内部控制了解不足:
函证不能替代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了解和测试,也不能替代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整体分析。
函证范围:
可能不是对所有明细账户进行函证,导致某些具有错误余额的账户未被包括在内。
函证响应:
被函证方可能忽视或不愿意答复,尤其是在债权被低估的情况下。
函证遗漏:
如果账户原本遗漏,自然也就不可能被列作函证项目。
函证结果可靠性:
注册会计师在设计询证函时难以保证函证结果的可靠性,因为被征询者可能不认真对待询证函,或无法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函证与外部凭证:
函证不能保证能够查出来未记录的应付账款,且不能替代外部凭证如购货发票来证实应付账款的余额。
函证与审计程序:
单独函证不能证明应收账款计价与分摊认定,需要考虑坏账等因素。
为了克服这些局限性,审计人员通常需要结合其他审计方法和程序,如实地调查、检查、询问等,以获得更全面和可靠的审计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