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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销货退回等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时,您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提交申请
购买方如果已经将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销售方如果专用发票尚未交付给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未用于抵扣且发票联及抵扣联已退回,销售方可以直接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信息表填写
在填写《信息表》时,如果购买方已经将蓝字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不填写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税务审批
提交的信息表需要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
开具红字发票
审核通过后,销售方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通知单号码,在开票系统中开具红字发票。
购买方在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同作为记账凭证。
账务处理
销售退回时,销售方需要冲减主营业务收入和销项税额,并相应冲减库存商品和主营业务成本。
购买方需要根据红字发票冲减原先的销售收入和进项税额。
请确保遵循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和流程,因为不同地区可能存在细微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