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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都被法律推定为合法有效,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在未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之前,相关当事人都不能否认或推翻该行政行为的效力。公定力体现了行政效率原则,确保行政行为的及时执行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公定力的特点包括:
发生前提:
公定力发生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后,行政行为成立即具有这种效力。
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先遵守或服从。
独立性:
公定力与其他效力(如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相互独立,但它是其他效力的基础。
不可抗拒性: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除非有法律特别规定,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
公定力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保障了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同时也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