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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对职业病的诊断有异议,可以按照以下步骤申请职业病鉴定:
提交申请
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
提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如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
审核材料
鉴定办事机构收到申请后,审核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备有效。
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发放《职业病鉴定资料提交通知书》。
缴纳费用
协商并确定鉴定费用的支付事宜。
组织鉴定
抽取鉴定专家,并召开鉴定会议。
鉴定专家通过审阅资料、综合分析后作出鉴定结论。
出具鉴定书
鉴定结束后,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领取鉴定书
当事人领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如果您对市级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请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上述步骤,并提供所有必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