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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发票的处理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和步骤:
权责发生制原则
费用应该在实际发生的年度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费用实际发生时间与发票开具时间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账务调整。
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跨年发票的税前扣除通常需要在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进行。
对于在当年实际发生但发票开具时间跨年的费用,如果未能及时获得有效凭证,可以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需要补充提供有效凭证。
会计处理
对于费用发生在上一年度但报销在下一年度的情况,如员工的差旅费、住宿费等,应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以反映上一年度的费用并记录应付款项。
对于当年付出去的钱次年才取得发票的情况,如果发票开具时间跨年度,但费用实际发生时间在当年,可以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时直接计入当年费用,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特殊情况
如果费用入账的当年已经完成了汇算清缴工作,企业需要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才允许追补至费用发生年度计算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如果费用入账的当年还未做汇算清缴工作,只要汇算清缴之前取得跨年发票就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不需要做专项申报。
发票作废
对于跨年的作废发票,应根据发票类型和状态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如通过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处理。
请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并确保遵循相关税法规定和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