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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处方保存期限的规定如下:
1. 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得少于五年。
2. 定点医疗机构要将涉及参保人的所有外配处方(纸质处方复印)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3.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一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两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三年。
请根据具体情况遵循最新的法规要求,确保处方妥善保存